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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07)
2007-06-06 08:53  文章来源:邯郸县商务网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实效,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本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更快更好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县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三条: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免税、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县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五条: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亲戚用国(境)外亲友提供的外汇兴办的企业,或者以其亲友代理人身份兴办的企业,凡投资额和比例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批准后,可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对待。

    第八条: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除的一律免除,不能免除的按最低限征收。

    第九条:外来业主投资兴办企业,优先办理征地手续,地价从优,各园区根据自身情况给予更大的优惠。

    第十条:对投资规模超5亿元的重大项目,填补国家、省级空白、年利税超过500万元的高科技项目,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一条:全年税收贡献较大的企业和项目投入总量较多的企业,授予“财税贡献功臣”、“项目建设功臣”,并授予其法人代表(或投资者)“建设邯郸县功勋”金牌(价值5万元)一枚(对企业的奖励由财政局、工业促进局根据企业纳税情况考核,对项目建设的奖励由县发改局根据项目投资总量考核)。

    第十二条:对企业上缴税金按贡献大小予以奖励。上缴税金总额超800万元或上缴税金中县级留成数额超150万元的,授予“县级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奖励现代轿车一部;上缴税金总额超1000万元或上缴税金中县级留成数额超300万元的,授予“县级劳模”荣誉称号,奖励本田轿车一部;上缴税金总额超3000万元或上缴税金中县级留成数额超500万元的,授予“县级劳模”荣誉称号,奖励本田轿车一部,奖励符合条件的县财政指标1名;上缴税金总额超5000万元或上缴税金中县级留成数额超800万元的,授予“纳税功臣”荣誉称号,奖励奥迪轿车一部,奖励符合条件的县财政指标1名;上缴税金总额超1亿元或上缴税金中县级留成数额超1500万元的,授予“纳税功臣”荣誉称号,奖励奔驰轿车一部,奖励符合条件的县财政指标2名;上缴税金总额超2亿元或上缴税金中县级留成数额超3000万元的,授予“纳税功臣”荣誉称号,奖励100万元别墅一栋,奖励符合条 件的县财政指标2名。

    第十三条:按海关统计口径,对出口创汇贡献突出企业,授予企业法人代表“县级劳模”荣誉称号,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业主,待项目建成投产并经县优化办、发改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固定资产 实际投资额25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符合条件的财政指标1名;投资额5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符合条件的财政指标2名;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奖励符合条件的财政指标3名。

    第十五条: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对有突出贡献的引资人和外来投资者,由有关部门推荐,县优化办按程序申报,经县政府批准授予“邯郸县荣誉公民”称号,并可聘请担任县政府经济顾问。

    第十七条:对外来投资者兴建的企业,本着“政策一次给、手续一次办、费款一次收、检查一家批、特殊情况一事一议”的原则,认真实行“代理项目业主制”、“检查备案审批制”、“集中收费制”和“绿色服务一卡通制”等制度,为项目建设创造最宽松的发展环境。

    第十八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所设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负担。本政策由县优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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